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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(2010—2020年)修改的批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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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索引号] 116100000160002917/2018-00030 [ 主题分类 ] 城市规划
[ 发布机构 ] 省政府 [ 成文日期 ] 2018-02-02
[ 效力状态 ] 有效 [ 文 号 ] 陕政函〔2018〕21号
[ 名 称 ]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(2010—2020年)修改的批复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(2010—2020年)修改的批复

时间: 2018-02-02 13:04

宝鸡市人民政府:

你市关于报请审批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的请示收悉。现批复如下:

一、原则同意《宝鸡市城市总体规划(2010—2020年)修改》(以下简称《总体规划修改》)。宝鸡市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,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按照省委第十三届二次全会要求,进一步做好现行2010版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。

二、同意《总体规划修改》增加综合保税区建设选址内容。将高新区科技新城规划天王路以东、滨河路以南、高新大道以北的23平方公里发展备用地,调整为城市建设用地,用地性质为工业、仓储用地。同时将陈仓区虢凤路以东、毛退渠以西、陇海铁路以北、引渭渠以南约23平方公里的工业、仓储用地调整为城市发展备用地。同意《总体规划修改》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内容。

三、《总体规划修改》是城市发展、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,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《总体规划修改》的要求。要建立规划信息平台,实现规划实施和动态维护的信息化、数字化。依据《总体规划修改》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、审批和上报省政府备案工作,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,不得进行建设。依法理顺规划管理体制,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限不得下放,切实保障一张蓝图干到底。

宝鸡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,在认真组织做好现行《总体规划修改》实施的同时,加快推进新一轮期限至2035年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《总体规划修改》实施工作的指导、监督和检查。

陕西省人民政府
2018年1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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